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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2026-07-2-512-001 )对夫妻离婚时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能否排除强制执行的认定作出了指导。
指导意见为:
对于夫妻离婚时约定共有房屋归一方所有,但是因房屋设有按揭贷款抵押等权利负担,无法及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导致登记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相符,从而引发执行异议之诉的情形,如果婚姻关系解除时点早于申请执行人的普通债权形成时间,且当事人不存在通过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实际权利人以离婚时已约定房产归属为由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案件指导意见明确了:认定是否能排除强制执行的的关键点是婚姻关系的解除时间(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形成时间)是否早于申请执行人的普通债权的形成时间,如早于,又无证据证明存在通过财产分割协议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则可以排除执行;如晚于,则仍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而无法排除执行。
上一篇:在执行立案前权利承受人可以不经变更追加当事人程序而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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